南京工业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0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物档案,是指在我校学习、工作过的党政领导或著名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在职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人物档案将对维护我校历史真实面貌,发扬我校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提升档案在文化创新与传承中的作用,创建“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校对人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和保密的原则。学校档案馆负责人物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协助档案馆做好本部门的人物档案收集工作。
    第四条  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在我校工作或学习过的党政领导、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等。具体范围是:
    (一)历届校领导; 
    (二)历届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三)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七)在国内外有一定声誉或对学校做出贡献的科学家、教育家、企业界知名人士;
    (八)在国内外具有影响、成绩卓著的校友。
    第五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生平传记、回忆录、履历、书信及宣传报道材料; 
    (二)奖状、证书、奖品、奖章、聘书、委任状、任命书、请柬、代表证; 
    (三)专著、译著,正式出版的教材、参考书、讲义、学术论文以及笔记、手稿; 
    (四)有关学术方面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往的信函、电报、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评价; 
    (五)反映各个时期工作和社会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光盘; 
    (六)名人使用过的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用品及赠送的礼品; 
    (七)已故名人追悼会材料,悼词、讣告、唁函、唁电; 
    (八)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六条 收集人物档案采取以下形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集;
    (二)各单位兼职档案员,协助档案馆按建档对象、人物档案收集范围要求进行征集;
    (三)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接收捐赠人物档案,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
    (四)对学校其它部门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散存在校内外的人物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第七条  人物档案以个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鉴定、整理、编目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原则与方法进行,以确保人物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人物档案,应当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人物档案利用的主要形式:
    (一)为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有关展览提供人物档案; 
    (二)为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开展人物档案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三)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条  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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