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表彰先进,实现我校档案工作评定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我校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两年对档案工作进行总结、评定,在全校范围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三条 先进集体的评定对象为学校下属各单位(部门),先进个人评定对象为全体专兼职档案员。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兼职档案员,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验收部门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3)保证档案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档案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支持档案员参加档案部门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4)积极支持档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档案馆采纳。
二、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与社会活动,有理想、讲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关心集体,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热爱档案工作,态度端正,认真履行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3)在部门从事兼职档案工作两年以上现仍在岗。
(4)做好平时预立卷,能注意平时文件材料收集工作,参照各部门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分类存放,分类合理、利用方便,并注意声像、实物档案收集。
(5)归档材料齐全完整,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并在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立卷归档任务。备考表填写完整,移交手续完备。
(6)熟练使用档案管理网络操作系统,编辑目录、查询档案。
第五条 以实事求是、评优奖优为原则,主要对两年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年初进行。每两年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下发通知,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第七条 被批准授予先进称号者,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证书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八条 南京工业大学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各类先进由所属单位(部门)组织评选推荐,受评选单位(部门)或个人填写推荐表,所属单位(部门)填写评定意见,加盖公章,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