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4-10-11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单位(部门)以及个人参与档案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学校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定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部门),先进个人的评定对象为全体专兼职档案员及年鉴撰稿人。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兼职档案员,人员如有变动能及时补充。
2.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各项规章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保证兼职档案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3.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将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含声像、实物)收集移交归档,文件质量符合要求;能有效地管理好本单位的自存文件。
4.按时保质完成年鉴撰稿、档案征集等其他工作。
5.若存在应归档案未归档的,该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二)先进个人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业务能力强。
2.积极参加档案馆组织的会议和培训,主动与档案馆沟通、协调。
3.做好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含声像、实物)的收集整理工作,归档及时,整理规范,保证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4.年鉴撰稿人需参与《南京工业大学年鉴》撰稿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稿件,稿件质量符合要求。
5.在部门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两年以上,现仍在岗的。
6.在档案征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四条 评选数量
以实事求是、评优奖优为原则,主要对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荣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南工委办〔2024〕16号)文件要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每四年一次,先进集体不超过1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评选和奖励办法
1.对照评选条件,各单位可自荐和组织推荐,并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档案工作集体申报表》《南京工业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申报表》,加盖公章,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按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各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提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
3.学校对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工业大学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