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收集散落于校内外社会机构与个人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拓宽捐赠渠道,优化馆藏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寄存,是指物品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寄存者”)将其合法拥有的、符合本办法收录范围的实物,自愿委托学校档案馆进行无偿保管的行为。
第三条 寄存范围
寄存的实物应属于南京工业大学(含南京化工大学、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各办学时期产生的,具有较大历史价值和典型代表性的物品。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活动类:国家、省市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及重要外宾来校视察、访问、讲演形成的照片、视频、讲稿、题词、纪念品及相关报刊等;受到各级领导人接见的集体或个人工作合影。
2.人物纪念类: 学校历任主要负责人、知名教授的照片、聘书、证书、论著、手稿、日记、信函、获奖材料原件,以及其在校期间使用过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3.重要成果类:师生员工参加国内外重大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赛事的资料、照片、作品、奖品、纪念品、证书等。
4.荣誉表彰类:学校集体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奖杯、奖状、奖章、荣誉证书等。
5.校园记忆类:反映各时期校园风貌的老照片、匾额;历届毕业生合影、纪念册、师生赠言题录;带有老校名印记的校标、校徽、纪念章、校牌;早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学生证、借书证、记分册、录取通知书、毕业派遣证、饭(菜)票等。
6.教学史料类:学校教职工主编的教材、专著、译著;早期教师的备课手稿、教学笔记、自制教具、模型;早期学生的作业本、师生的往来信件等。
7.科研转化类: 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转化合同、协议书、图纸、专利证书、现场照片等。
8.口述历史类:能够反映学校特定历史背景的回忆录、访谈录、专题调研等史料。
9.其他具有重要史料价值与陈列价值的实物。
第四条 寄存方式与权益
1.寄存者自愿将实物及资料交付档案馆,档案馆提供无偿保管服务。
2.双方需签订书面寄存协议,原则上寄存期限不少于二十五年。
3.视寄存实物的价值与数量,档案馆可向寄存者颁发《实物寄存证书》或《收藏证书》或赠送复制件等,以示感谢与纪念。
第五条 寄存程序
1.提供寄存实物时,应附上简要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由、涉及人员的姓名及时任职务等基本信息。
2.档案馆常年征集,寄存者可通电话、面谈或网上留言等方式与档案馆联系,办理移交手续。
3.对于年事较高或行动不便的老同志,档案馆可派专人上门协助办理移交与记录整理事宜。
第六条 利用与管理
1.寄存在档案馆的实物,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公布或提供他人利用寄存实物时,必须事先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2.向档案馆寄存实物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3.对所有寄存实物,档案馆将进行专业鉴定、登记造册,并办理规范的接收手续,确保实物得到妥善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档案馆
2025年11月11日